单位法人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全面负责法人的经营管理、合规运营及权益维护,对法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防止法人利益受损。
单位法人的职责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形成的综合性义务,核心在于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实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首先,法定代表权的行使是核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签署合同、参与诉讼、办理行政审批等对外事务,其行为直接对法人产生约束力。例如,在企业经营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购销合同、借款协议等文件,法律效力直接归属于法人,无需额外授权。
其次,经营管理与决策执行职责是日常核心。法定代表人通常需主持法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法人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公司制法人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经理(若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管等。即使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也需通过召集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推动法人战略落地,确保经营目标实现。
再者,合规与风险防控义务是底线要求。法定代表人需确保法人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避免因违法违规导致法人承担责任。例如,在税务合规方面,需监督财务部门依法申报纳税;在劳动用工方面,需确保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在安全生产方面,需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若法人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双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严重后果的,除对企业罚款外,其主要负责人(通常为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处以年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此外,忠实与勤勉义务是对法人利益的保障。法定代表人需以法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损害法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明确,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法定代表人若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法人资产,或擅自以法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导致法人财产受损,需向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律责任的承担是职责的延伸。若法定代表人未履行职责导致法人权益受损,或法人实施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多重追责:民事上,需对法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行政上,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刑事上,若法人构成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逃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等均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最后,信息公示与配合监管义务不可忽视。法定代表人需确保法人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调整)、年报公示等手续,配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若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法人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限制高消费,影响个人信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