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行贿罪认定需考虑主体是行政单位,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给予财物等行贿行为。要判断行贿行为是单位意志体现,且不正当利益归单位。其认定涉及多方面因素,对打击此类犯罪、维护行政秩序意义重大。
行政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严肃的法律问题。从主体方面来看,这里的主体是行政单位,也就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1、主观故意
行政单位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例如,行政单位为了在项目审批中获得优先通过,给予相关人员财物,这种行为就体现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2、客观行为
行政单位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种行为必须是基于单位的意志,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比如,单位领导班子开会决定为了拓展业务向某官员行贿,这就是单位意志的体现。
3、利益归属
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归属于行政单位。如果行贿所得利益仅归个人所有,那就可能构成个人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

行政单位行贿罪认定的关键要素对于准确判断该犯罪行为至关重要。
1、单位意志的体现
判断行贿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关键要素之一。这可以从决策过程来分析,是否经过单位的正式决策程序,如会议讨论、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等。例如,某行政单位为了争取更多财政拨款,单位主要领导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开会,共同商议并决定向财政部门相关人员行贿,这种经过集体决策的行为就体现了单位意志。
2、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准确界定不正当利益是认定的重要环节。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还包括非物质利益,如职务晋升、荣誉称号等。同时,要判断该利益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比如,行政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了本不应获得的行业准入资格,这显然属于不正当利益。
3、行贿行为与不正当利益的关联性
行贿行为与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政单位给予财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特定的不正当利益,并且该利益的获得与行贿行为有直接的联系。如果行政单位给予财物后,并没有因此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者所获得的利益与行贿行为无关,那就不能认定为行贿罪。
区分行政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主体不同
行政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行政单位,而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行政单位是具有独立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的法人实体,其行为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而个人行贿则是基于个人的意愿和目的实施的行为。
2、利益归属不同
行政单位行贿罪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属于行政单位,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如提高单位的声誉、增加单位的业务量等。而个人行贿罪所谋取的利益归个人所有,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如获取个人的经济利益、职务晋升等。
3、决策过程不同
行政单位行贿通常是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而个人行贿则是个人自主决定实施的行为,不需要经过单位的决策程序。例如,某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私自向他人行贿,这种行为就属于个人行贿,而非单位行贿。
综上所述,行政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涉及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利益归属等多个方面,同时要准确区分与个人行贿罪的差异。在实际法律应用中,还有很多相关问题值得探讨,比如行政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如何预防行政单位行贿行为的发生等。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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