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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辩护人能否对证据提异议

2025-12-16 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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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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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有权对证据提出异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质证权,辩护人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仍可针对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该权利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必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但这一制度的适用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认罪认罚并不等同于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和异议权,辩护人提出证据异议既是履行辩护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

首先,辩护人提出证据异议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其中,“有效法律帮助”即包括辩护人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异议的权利。

其次,对证据提出异议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必要环节。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若案件证据存在合法性瑕疵(如取证程序违法)、真实性存疑(如书证系伪造)或关联性不足(如证据与指控事实无直接关联),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此时,辩护人基于客观事实提出证据异议,不仅是履行辩护职责,更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发现涉案财物价值鉴定意见未附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此时提出异议要求补正或重新鉴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确保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再者,证据异议可能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结果。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提出需以案件事实为基础,而案件事实依赖于证据的支撑。若辩护人对影响定罪的核心证据(如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关联性的证据)或影响量刑的关键证据(如犯罪数额、前科材料、退赔退赃等情节的证据)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量刑建议的调整。例如,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犯罪数额证据存在重复计算,经审查属实后,检察机关可能降低量刑建议,这正是辩护人通过证据异议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体现。

实践中,辩护人提出证据异议的具体路径包括: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证据问题后,可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或补充完善证据;在庭审阶段,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需要强调的是,辩护人提出证据异议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不矛盾——异议针对的是证据本身的问题,而非否定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二者共同服务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标。

综上,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必要性,这既是辩护权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认罪认罚辩护人能否对证据提异议(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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