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退还。只要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案件终结后,保证金会依法退还;若违反规定,保证金可能被没收。退还需经申请、审核、退还等流程,具体需依据办案机关要求办理。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的保证资金,目的是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这意味着,保证金的退还与案件最终结果(如是否定罪、处罚轻重)无关,核心在于被取保候审人是否遵守了法定义务。
一、保证金能退的核心条件: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以下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遵守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附加义务。只要被取保候审人全程遵守上述义务,无论案件最终以判决、不起诉、撤销案件等何种方式终结,办案机关都应当退还保证金。
例如,若案件经侦查后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抑或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只要被取保候审人未违反规定,即可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如《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如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申请退还保证金。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违反法定义务
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办案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常见情形包括: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且无正当理由;传讯时未及时到案,影响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干扰证人作证(如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违反附加义务(如进入禁止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等。没收保证金的,办案机关会出具《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银行将保证金划入国库。对没收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可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7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但复议、复核期间不停止没收决定的执行。
三、保证金退还的具体流程
1. 申请启动:取保候审结束后(如案件判决生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办案机关(原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提交材料:通常需提供《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保证金缴纳凭证(即当初缴费时银行出具的《保证金收据》)、被取保候审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若保证金由近亲属代缴,可能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
3. 办案机关审核: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遵守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将在7日内作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银行如数退还。
4. 银行退还:银行在收到办案机关的《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后,会按照当初缴纳保证金的路径原路退回(如当初通过银行转账缴纳,则退还至原账户;如现金缴纳,需凭收据和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退款)。
四、特殊情况处理:保证金收据丢失怎么办?
实践中,部分被取保候审人可能不慎丢失保证金收据,导致无法直接申请退还。此时,可向原办案机关提交书面说明,申请补办《保证金收据》或由办案机关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经核实后,银行可凭办案机关的证明和退款通知办理退还手续。具体要求需咨询当地办案机关,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
综上,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以“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为核心条件,流程清晰且有明确法律依据。被取保候审人需妥善保管保证金收据,遵守法定义务,确保案件结束后顺利拿回保证金。如遇保证金被无故拖延退还或违规没收的情况,可依法向办案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