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孩子构成遗弃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因遗弃行为导致被遗弃孩子重伤、死亡,或存在多次遗弃、遗弃多人等“情节特别恶劣”情形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刑期可能接近五年有期徒刑。
遗弃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刑期,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综合判断。从法律层面看,遗弃孩子可能构成遗弃罪,其核心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遗弃罪的关键要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主体必须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孩子的父母(含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人;其次,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自己拒绝扶养的行为会导致孩子陷入生命、健康危险,仍放任或希望该结果发生;再次,客观上实施了“拒绝扶养”的行为,如将孩子遗弃在街头、车站等场所,或明知孩子需要照顾却长期不提供生活、医疗等必要支持;最后,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这是区分一般遗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核心标准。
“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遗弃导致孩子流离失所、生活无着;孩子因被遗弃而患病且未得到及时救治,病情加重;多次遗弃孩子或遗弃多名孩子;遗弃行为引发社会恶劣影响;遗弃后拒绝告知他人孩子的身份信息,导致孩子难以被救助等。例如,父母将刚出生的婴儿遗弃在寒冷的户外,导致婴儿冻伤,即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关于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的基础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司法实践中,刑期的具体裁量需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例如,首次遗弃后主动找回孩子并积极补救,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判处拘役或管制;而多次遗弃、遗弃后对孩子的困境漠不关心,甚至阻碍他人救助,则可能被判处更重的有期徒刑,接近五年刑期。
需特别注意的是,遗弃行为若导致严重后果,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从而从重处罚。比如,被遗弃的孩子因无人照顾而冻死、饿死、重伤,或因长期流浪患上严重疾病,均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典型情形。此时,法院可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高刑期,甚至接近五年上限。
此外,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需严格区分。若扶养义务人主观上具有剥夺孩子生命的故意,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荒野等几乎无法被发现的场所,导致孩子死亡,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远重于遗弃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者的法律后果存在本质差异。
实践中,并非所有“未照顾孩子”的行为都构成遗弃罪。例如,父母因临时外出务工,委托亲友照顾孩子,期间因沟通不畅导致孩子短暂无人看管,若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常属于民事纠纷或家庭矛盾,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承担民事扶养责任解决,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有当行为达到“情节恶劣”,且符合遗弃罪构成要件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是法定责任,遗弃孩子不仅违背伦理道德,更可能触犯刑法。若遇到扶养困难,应通过寻求亲友帮助、申请社会救助(如福利院、慈善机构)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采取遗弃这种极端行为,避免承担沉重的法律代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