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2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等材料,具体要求需结合当事人身份(如内地居民、军人、港澳台居民等)及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下是各类材料的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基础证件材料
1. 身份证:需提供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且证件信息与户口簿、结婚证一致。若身份证遗失,可凭临时身份证办理,但需确保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2. 户口簿:需提供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需包含户主页和本人页,且婚姻状况栏需与实际婚姻状态一致(如已婚)。若户口簿中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当事人需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新信息。
3. 结婚证:需提供双方的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当事人可先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4. 离婚协议书:需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及金额)、财产分割(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债务处理(共同债务承担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书需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且需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
5. 照片:需提供双方当事人2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各2张,底色一般为红底或蓝底(具体以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为准),照片需为近6个月内拍摄,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或生活照。
二、特殊身份当事人的额外材料
1. 现役军人:除上述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士兵证等)及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2. 港澳台居民:香港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居民身份证,同时需提供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及经公证的复印件)。
3. 外籍人士:需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注意事项
1. 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所有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需清晰可辨,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信息需一致,若存在信息不符(如姓名、出生日期错误),需先到相关部门更正后再办理登记。
2. 提前预约:部分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实行预约制,当事人可通过当地民政局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政务服务平台提前预约办理时间,减少现场排队等待时间。
3. 冷静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当事人需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4. 审核与办理流程: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双方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会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综上,离婚登记材料的准备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执行,建议当事人提前通过电话或网络咨询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确认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避免因材料不全延误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