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归属需结合购房资金来源、产权登记情况、是否存在书面约定等因素综合判定,一般优先按夫妻双方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区分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等情形进行分割。
婚后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在离婚纠纷中较为常见,其核心在于区分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若夫妻双方在婚后购房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按份共有,离婚时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这种约定具有优先法律效力,不受后续产权登记或出资情况的影响。
二、无约定时,根据购房资金来源及登记情况判定: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民法典》第1062条)。若购房资金来源于上述共同财产,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87条)。实践中,法院可能会考虑房屋实际居住情况、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如出轨、家暴等)、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因素,对弱势一方适当倾斜。
2. 婚后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房屋。若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婚前个人房产出售所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且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需注意的是,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为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的银行流水、婚前房产的出售合同及转账记录等。
3.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但存在例外:若一方父母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若为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通常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 婚后贷款购房的特殊情形。若婚后以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登记方自行偿还。同时,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利息)及对应增值部分,计算公式一般为:补偿金额=(共同还贷金额÷(购房总价+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
此外,需特别提醒,无论何种情形,书面证据的保留至关重要,如购房合同、出资转账记录、父母出资的书面声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等,这些证据是法院认定房屋归属的核心依据。在离婚时,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房屋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处理,以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