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归抵押人所有,抵押行为本身不会导致所有权转移,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但处置后所有权才可能转移给买受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可从抵押的法律定义和特征切入理解。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的核心特征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这意味着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后,仍可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并享有基于所有权的收益权能。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了抵押的定义,其中“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这一表述直接决定了所有权的归属——抵押物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作为所有权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仍享有处分权,但该处分权受到法律限制。例如,《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可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这一规定进一步印证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因为只有所有权人才享有依法转让财产的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现抵押权时所有权可能发生转移,但这属于抵押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而非抵押设立时的所有权变动。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若通过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抵押物所有权将转移给抵押权人;若通过拍卖、变卖方式,所有权则转移给买受人。但无论何种方式,所有权的转移均发生在抵押权实现阶段,而非抵押设立时,且需以法定程序为前提。
实践中,需区分抵押与质权的差异。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财产占有为条件,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占有质物,但所有权仍归出质人;而抵押不转移占有,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更为直接。这一区别也从侧面说明,是否转移占有不影响所有权归属,仅影响担保权的行使方式。
综上,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遵循“设立不转移、实现才可能变动”的原则,抵押人始终是所有权的主体,抵押权人仅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非所有权。这一规则既保障了抵押人的财产权益,也通过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确保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与财产权保护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