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的保证期限需根据当事人约定确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借款担保中的保证期限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关键期间,其规则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这意味着一旦期间届满,无论债权人是否主张权利,保证人的责任均会直接免除,不同于诉讼时效可中断或中止的特性。
二、约定保证期间的效力规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由约定保证期间,但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主债务1年后到期,保证期间约定为6个月),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主债务1年到期,保证期间也约定为1年),则视为“没有约定”;若约定内容模糊(如“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则视为“约定不明确”。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此类约定因未明确具体时间,仍属于“约定不明确”情形。
三、法定保证期间的适用情形。当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法律直接规定统一标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需注意,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如仅约定“随时偿还”),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宽限期需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确定,无宽限期时可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四、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例如,借款合同约定“2023年12月31日前还款”,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23年12月31日,保证期间从2024年1月1日起算。若债务人未按约还款,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免责。
五、不同保证方式下的行权要求。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发送书面通知、提起诉讼等),未提出请求则保证人免责。两种方式的核心区别在于,一般保证需先通过司法程序穷尽债务人财产,而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但均需在保证期间内完成行权。
六、实践中的注意事项。为避免保证期间争议,当事人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期间(如“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内”),且确保约定晚于主债务履行期;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如延期还款),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期间仍按原约定计算;债权人应在期间内通过书面通知、诉讼等可证明的方式行权,留存证据以避免举证不能。
综上,借款担保人的保证期限以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为6个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债权人需在届满前依法行权,否则将丧失要求保证人担责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