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定位、主观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及量刑标准等方面。滥用职权罪是独立罪名,主观上仅要求故意不要求徇私动机;而徇私舞弊多为情节要素或独立罪名统称,主观上必须具备徇私或徇情动机,且行为常伴随欺骗、隐瞒等舞弊手段,量刑整体更重。
一、法律定位与罪名独立性不同
滥用职权罪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独立罪名,对应《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徇私舞弊”并非单一独立罪名,其法律定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可能是滥用职权罪的加重情节,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徇私舞弊是对滥用职权罪的量刑升级;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构成独立罪名,如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等,这些罪名均以“徇私舞弊”为核心构成要素,属于独立的渎职犯罪类型。
二、主观构成要件存在核心差异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明知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仍积极追求)和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却放任不管),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徇私”或“徇情”的特定动机,即使出于工作失误或不当履职习惯导致职权滥用,只要符合故意心态即可构罪。而徇私舞弊类犯罪(无论是作为加重情节还是独立罪名)的主观方面,必须以“徇私”或“徇情”为必要动机,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如收受财物、晋升利益)或满足亲友私情(如包庇亲友、报复他人)。例如,司法工作人员为帮助亲友逃避处罚而枉法裁判,即属于典型的徇私舞弊,其“徇私”动机是区分于普通滥用职权的关键。
三、行为表现与结果关联方式不同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超越法定职权,擅自处理无权决定的事项;二是违反法定程序,不正当行使职权;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即“不作为”形式的滥用)。其结果要求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徇私舞弊类行为除了包含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基础行为外,还必须伴随“舞弊”特征,即通过欺骗、隐瞒、伪造证据、违背事实等手段实施,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例如,税务人员为徇私而对企业虚假申报材料故意隐瞒,不征或少征税款,其“隐瞒虚假材料”即属于“舞弊”手段,且该手段与“徇私”动机直接关联,是实现私利的核心方式。
四、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规则不同
滥用职权罪的基础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当徇私舞弊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加重情节时,量刑升级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而独立的徇私舞弊罪名量刑差异更大,如徇私枉法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档刑期,整体量刑重于普通滥用职权罪。在法律适用上,若行为同时符合滥用职权罪与具体徇私舞弊罪名构成要件,需优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具体徇私舞弊罪名定罪(如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优先适用第三百九十九条而非第三百九十七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