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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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是过失还是故意

2025-12-14 15: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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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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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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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需结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认识程度、意志因素及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二者均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处的“致人死亡”并非单一主观形态,而是涵盖故意与过失两种可能,司法实践中需通过案件事实区分认定。

从法律规定看,“致人死亡”包含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致人死亡”中的“致”,既包括“故意导致”,也包括“过失导致”。这是因为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行为人实施抢劫时,对其行为可能引发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具备预见可能性,无论是积极追求、放任该结果发生(故意),还是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过失),均属于“致人死亡”的范畴。

主观罪过为故意的情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且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例如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直接使用凶器攻击要害部位(如头部、心脏),或故意将被害人置于无法存活的境地(如推入深水中、遗弃在荒山野岭)。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却放任该结果发生,例如抢劫过程中使用足以致命的暴力(如持刀乱刺),虽无明确杀人目的,但对死亡结果持听之任之的态度。

主观罪过为过失的情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抢劫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例如在抢劫时推搡被害人,未意识到对方年事已高或患有疾病,致其摔倒后颅脑损伤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发生死亡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抢劫时用棍棒击打被害人非要害部位,自认为力度不足以致命,却因被害人特殊体质(如骨质疏松)导致死亡。

需注意与“抢劫后故意杀人”的区分。若行为人在抢劫既遂后,为灭口、报复等目的另行实施杀人行为(如抢劫后将被害人杀害),则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而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此时的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已无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独立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需结合行为手段(是否使用致命工具)、打击部位(是否为要害部位)、暴力强度、行为人对被害人状态的认知(如是否知晓被害人特殊体质)及事后态度(如是否施救)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使用菜刀连续砍击被害人颈部,通常认定为故意;轻微暴力导致被害人突发疾病死亡,可能认定为过失。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均适用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但故意心态可能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考量。

抢劫致人死亡是过失还是故意(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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