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37天属于刑事拘留,依法在看守所执行,而非拘留所。这一期限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最长期限,与行政拘留的执行场所和性质存在本质区别。
要明确拘留37天的执行场所,需先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拘留类型: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两者的法律依据、羁押对象和执行场所完全不同,而37天的拘留期限仅适用于刑事拘留,其执行场所为看守所。
首先,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法律性质差异。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期限一般为1至15天,合并执行不超过20天,执行场所为拘留所。例如,因打架斗殴、酒驾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常适用行政拘留,由拘留所羁押。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侦查中,对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适用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等情形,其执行场所为看守所。
其次,37天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据与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为两部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一般案件中,公安机关拘留后需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天,即最长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期限可延长至30天。检察院收到提请后,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两者相加,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这也是刑事辩护中常说的“黄金37天”。由于该期限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因此羁押场所为看守所。
再者,看守所与拘留所的核心区别。两者虽均为羁押场所,但法律定位和功能截然不同:
1. 羁押对象不同:看守所依据《刑事诉讼法》羁押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已被逮捕的人员);拘留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羁押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2. 法律程序不同:看守所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需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刑事诉讼程序,可能涉及讯问、证据固定等;拘留所羁押的行政拘留人员,主要接受教育、纪律管理,不涉及刑事侦查环节。
3. 管理严格程度不同:看守所管理更严格,需遵守《看守所条例》,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拘留所管理相对宽松,注重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矫正。
最后,37天的法律意义需重点关注。这3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关键期限:若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继续在看守所羁押,进入后续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实践中,许多案件的辩护工作会在这37天内展开,争取不批捕结果,因此该期限也被称为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
综上,拘留37天的性质为刑事拘留,执行场所是看守所,其法律依据、羁押对象和程序均与拘留所的行政拘留有本质区别。了解这一区别,有助于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及后续法律走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