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执行的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者执行完毕的时间不同。行政拘留一般为1至15日,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刑事拘留一般为3至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加上审查批捕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具体期限需结合违法犯罪情节及法律规定确定。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性质不同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者的执行期限及法律依据存在显著差异,需分别说明。
一、行政拘留的执行期限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适用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单种违法行为的行政拘留期限一般为1至15日,具体天数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裁量。
行政拘留的执行开始时间为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并送达被处罚人后立即执行,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将被拘留人送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从被拘留人进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不扣除节假日,若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不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仍以该节假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被拘留人于1月29日入所,拘留5日,则期限届满日为2月2日(含春节假期),当日释放。
二、刑事拘留的执行期限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结合上述规定,刑事拘留的执行期限可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为3日(提请批捕时间)+7日(审查批捕时间)=10日;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可延长至3+4+7=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延长至30日(提请批捕时间)+7日(审查批捕时间)=37日。刑事拘留期限从拘留之日起计算,期间包括节假日,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不顺延,仍以该节假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被拘留人于1月29日被拘留,属于流窜作案,拘留期限最长37日,则期限届满日为3月6日(含春节假期),检察院需在此期限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三、执行完毕的标志与法律后果
行政拘留执行完毕的标志为拘留期限届满,被拘留人由拘留所释放,且该处罚为终局性处理,不会转为刑事处罚。刑事拘留执行完毕的标志则根据检察院决定不同而不同:若检察院批准逮捕,拘留转为逮捕,进入侦查羁押阶段;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无论何种拘留,执行期限均严格受法律约束,超期拘留属于违法行为,被拘留人或其家属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综上,派出所拘留执行完毕的时间需根据拘留类型、违法犯罪情节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日,具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决定书及执行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