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的手机在拘留期间通常由拘留所或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检查登记后代为保管,非涉案物品在被拘留人释放时返还;若手机被认定为涉案物品,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为证据,处理方式需依据案件调查结果确定。
被拘留人的手机处理流程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由具体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确保程序合法且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
1. 拘留时的检查与登记程序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手机作为非生活必需品,不属于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可以随身携带的物品,因此会被拘留所当场登记并代为保管。检查过程中,拘留所工作人员需制作《被拘留人财物保管登记表》,详细记录手机品牌、型号、串号等信息,并由被拘留人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分别由拘留所和被拘留人留存。对于有特殊情况(如手机内有私密信息)的,被拘留人可在登记时注明,拘留所需对信息保密。
2. 拘留期间的保管措施
拘留所对代为保管的手机负有安全保管义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实践中,手机会被单独存放于专用保管柜,采取防潮、防火、防盗措施,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开启或使用。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一般不允许使用手机,因特殊情况(如紧急联系家属)确需使用的,需向拘留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指定通讯工具,而非个人手机。
3. 释放时的返还程序
被拘留人拘留期限届满或依法被释放时,拘留所需按照《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返还前,工作人员会与被拘留人共同核对《财物保管登记表》,确认手机型号、串号等信息无误后,由被拘留人签字领回。若被拘留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领取(如转为逮捕),可书面委托家属代为领取,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4. 涉案物品的特殊处理规则
若手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与案件有关的涉案物品(如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讯工具、存储涉案证据等),处理方式将不同于普通保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可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并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此时手机将作为证据由公安机关保存,待案件侦查终结后,根据处理结果决定返还、随案移送或依法没收。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若手机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可能会被依法没收;若仅为证据载体,案件审结后将返还所有人。
5. 保管不当的责任承担
若因拘留所保管不善导致手机损坏、丢失,被拘留人或其家属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或《民法典》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要求拘留所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需先向拘留所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被拘留人手机的处理需严格区分“代为保管”与“涉案扣押”两种情形,前者基于保障拘留秩序,后者基于案件调查需要,两种情形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确保被拘留人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