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时效,一般情况下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存在特殊情形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核准追诉,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对犯罪分子行使追诉权,这是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限根据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一般情况下,超过上述追诉时效期限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不再启动追诉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案件,若发现已过追诉时效,应当分别作出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宣告无罪。
但追诉时效并非绝对,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例外情形,即“时效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逃避侦查、审判,或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但司法机关未立案,即使超过一般追诉期限,仍可继续追诉。
此外,追诉时效还可能因“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甲在2010年犯盗窃罪(法定最高刑3年,追诉时效5年),2013年又犯抢劫罪,此时盗窃罪的追诉时效从2013年起重新计算,不再受2010年起算的5年期限限制。
实务中,判断刑事案件是否过追诉时效,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首先确定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明确追诉期限;其次核查犯罪发生时间与当前时间的间隔是否超过追诉期限;最后判断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犯新罪)或时效延长(逃避侦查、被害人控告未立案)的情形。只有在不存在上述例外且超过法定追诉期限时,才能适用“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规则。
对于超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若认为必须追诉,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被害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核准追诉,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