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网签的房子烂尾后,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如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或优先受偿)、推动政府协调监管资金使用及引入新开发主体、联合业主集体维权并协商停贷等方式处理,核心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网签备案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防止一房多卖而建立的备案制度,仅代表购房合同已在行政部门登记,不直接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若房屋烂尾,购房者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一、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购房者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以下权利:
1. 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若开发商长期停工导致房屋交付无可能(如超过合同约定交付时间1年以上且无复工迹象),购房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如已支付的契税、维修基金等)。
2.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若开发商仍有复工可能(如存在资产重组计划或政府介入协调),购房者可起诉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通常为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二)。
3. 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通常指超过50%)的消费者购房者,其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若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购房者可凭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就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
二、推动政府协调与监管介入
房屋烂尾涉及社会稳定,政府通常会介入协调处理,购房者可通过以下方式推动问题解决:
1. 要求核查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存入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若烂尾系开发商挪用监管资金导致,购房者可向当地住建部门、信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核查监管账户资金流向,督促开发商或监管银行按规定使用剩余资金复工。
2. 推动成立“烂尾楼处置专班”:多地政府针对烂尾项目会成立专项工作组,协调开发商、施工方、金融机构等主体。购房者可联合业主向专班提交诉求,如要求引入新开发企业接盘、协调银行提供纾困贷款、推动项目资产重组等。例如,2023年多地出台“保交楼”政策,明确将烂尾项目纳入专项借款支持范围,购房者可关注此类政策动态。
三、联合业主集体维权与停贷协商
单个购房者力量有限,联合业主集体行动能更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1. 成立业主维权小组并收集证据:建议业主推选代表成立维权小组,统一收集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证明、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开发商宣传资料、停工现场照片、与开发商沟通记录等证据,为法律程序或政府协调提供依据。
2. 协商停贷需通过法律程序:部分购房者可能考虑停止偿还按揭贷款,但需注意单方停贷会构成违约,银行可起诉要求购房者继续还款并加收罚息。正确做法是:在起诉解除购房合同的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请求法院一并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判决由开发商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购房者不再承担还款义务。实践中,已有多地法院支持“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一并解除”的主张。
四、注意事项
处理烂尾房需避免两类误区:一是盲目“断供”导致征信受损或被银行起诉;二是轻信开发商“口头承诺”而放弃法律救济时效(如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通常为1年)。建议购房者在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如烂尾原因、开发商资产状况、政府介入程度)制定方案,同时保留好所有书面证据,为维权提供扎实支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