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若发现对方虚构债务,需通过识别债务真实性、收集关键证据、借助法律程序维权,并可依法追究虚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财产,以及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等法律后果。
在离婚纠纷中,部分当事人为多分财产或损害对方利益,可能通过伪造借条、虚构借款关系等方式制造虚假债务。面对此类情况,需从债务识别、证据收集、法律救济等多环节入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需准确识别虚假债务的常见特征。虚假债务往往具有以下特点:债务形成时间集中在离婚诉讼前后,尤其是一方提出离婚后突然出现大额债务;债权人与虚构债务一方存在特殊关系,如近亲属、朋友或商业伙伴,且债权人出庭作证时言辞矛盾、细节模糊;缺乏实际资金交付凭证,仅凭借条主张债务,却无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现金交付的见证人等;债务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如声称用于“投资”“经营”却无对应项目证明,或金额远超家庭正常开支需求。
其次,核心在于全面收集反驳证据。可重点收集以下几类证据:银行流水与交易记录,通过调取双方及债权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核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若借条金额与实际转账不符或无转账记录,可直接证明债务虚假;债务协议的真实性审查,对借条、借款合同的形成时间、笔迹进行司法鉴定,若发现借条系近期伪造(如用褪色笔书写后补填日期),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证人证言与生活轨迹证据,收集知情人证言证明债务不存在,或提供自身同期的收入、消费记录,证明无需对外借款;债权人的关联证据,如债权人与虚构债务一方的资金往来记录、通讯记录,证明双方可能存在恶意串通。
再者,通过法律程序推动虚假债务的认定与排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签共认”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要件,法院对未经共签且无实际用途证明的债务,通常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对方及债权人提供债务资金的来源、流向凭证,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法院可推定债务虚假。此外,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申请司法鉴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笔迹一致性进行鉴定,以科学手段揭穿伪造事实。
最后,明确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以强化维权效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虚假债务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院可对虚构方处以罚款(个人最高10万元,单位最高50万元)、拘留(最长15日);若虚构债务金额巨大、多次伪造且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
若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虚构债务,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确认虚假债务后,将依法对虚构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并支持受害方的赔偿请求。通过以上步骤,可有效遏制虚假债务行为,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