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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有谅解书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么

2025-12-14 15: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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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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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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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后,检察院存在不批捕的可能性,但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并非只要有谅解书就必然不批捕。

检察院对盗窃罪案件是否批准逮捕,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谅解书作为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宽恕意愿证明,是重要的量刑情节,但并非直接否定逮捕条件的决定性因素,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层面。

从司法实践来看,谅解书对检察院批捕决策的影响程度,需结合以下关键因素综合分析:

1. 盗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若盗窃数额较小(如刚达到当地盗窃罪立案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系初犯或偶犯、犯罪后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检察院可能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例如,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但未达数额巨大),案发后立即退赃并获得谅解,且无犯罪前科,检察院经审查可能认定其无再犯风险,从而作出不批捕决定。

2.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这包括是否属于累犯、有无多次盗窃前科、是否存在逃避侦查或毁灭证据的行为等。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于累犯、惯犯等具有较高再犯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取得谅解书,检察院也可能因“有再犯罪危险”而批捕。反之,若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已通过谅解书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更倾向于较低,为不批捕提供有利条件。

3. 谅解书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检察院会审查谅解书是否系被害人真实意愿表示,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以及谅解内容是否明确包含对犯罪行为的宽恕和对从轻处理的请求。若谅解书真实有效,且能与退赃、赔偿等实际行动相结合,其证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降低的效力会更强。例如,犯罪嫌疑人不仅出具谅解书,还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被害人损失,更易让检察院认可其悔罪表现。

4. 案件的社会影响。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情形,即使存在谅解书,检察院仍可能基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或“预防社会危险性”的考虑批准逮捕。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多次在公交车上扒窃,虽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但因盗窃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检察院仍可能批捕。

此外,实践中检察院还会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如固定住所、稳定工作)等因素综合判断。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能同时满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等条件,且有谅解书作为佐证,不批捕的概率会显著提升。

综上,谅解书是盗窃罪案件中影响检察院批捕决策的重要因素,但需与案件情节、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要素共同作用。建议案件当事人在取得谅解书后,及时委托律师向检察院提交相关材料,结合全案证据提出不批捕法律意见,以提高不批捕的可能性。

盗窃罪有谅解书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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