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公款的定罪需结合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数额情节综合判断,核心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需满足国家工作人员主体、故意挪用行为、符合三种法定情形之一(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达到相应数额标准。
挪用单位公款的定罪涉及刑事法律对公共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定,需从犯罪构成要件及司法实践标准展开分析。
首先,犯罪主体是定罪的前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这是主体身份的关键区分。
其次,客观行为需符合法定三种情形,且达到相应数额或情节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种情形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这里的“非法活动”包括赌博、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挪用时间长短,只要挪用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即可定罪。若挪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将更重。
第二种情形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包括投资、炒股、经商等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行为,需满足“数额较大”标准,即5万元以上,且不受挪用时间限制,即使在三个月内归还,仍可能构成犯罪。若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第三种情形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此类行为需同时满足“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和“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两个条件,主要针对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等非非法、非营利活动的情形。若挪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同样属于“数额巨大”。
此外,主观方面需具备故意且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需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是暂时使用,事后打算归还;若主观上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则可能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实践中,是否“归还”需结合客观证据判断,如是否有还款计划、是否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等。
关于共同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教唆、帮助挪用公款的,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致。
综上,挪用单位公款定罪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主体身份、挪用情形、数额及主观故意综合认定,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