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的家产处理需以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基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结果;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新增的财产,需根据财产性质(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区分处理,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归属,避免因共同居住导致的财产混同纠纷。
“离婚不离家”是指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仍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家产处理需分阶段明确法律关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与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归属,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亦有差异。
首先,离婚时的家产分割是基础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时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协议优先为原则,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的归属(如房产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折价款;存款按比例分割等),协议内容需合法且双方自愿。若协议不成,法院将结合财产来源、数量、双方生活需求等因素判决,个人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则不参与分割。离婚后,该协议或判决即生效,双方需按约定履行财产交付、过户等义务,此为后续家产处理的法律基础。
其次,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需区分个人与共有性质。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已终止,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因此共同居住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例如,一方离婚后通过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获得的财产,若无特别约定,归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但存在例外情形:若双方在共同居住期间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如共同购买家电、装修房屋),或约定将部分财产归双方共有,则需按《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处理,即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且无法证明家庭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分割时按出资比例分配。
最后,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关系,避免混同风险。尽管共同居住可能延续部分生活习惯,但法律上双方已非夫妻,财产混同易引发纠纷。建议在离婚后共同居住前,就现有财产(已分割的)使用方式、新增财产归属、共同支出(如物业费、水电费)承担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财产按出资比例共有”。同时,保留财产取得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购物凭证、出资证明等),若后续发生争议,可依据协议和证据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此外,若离婚时未完全分割的财产(如离婚后发现的隐匿财产),可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请求再次分割。
综上,离婚不离家的家产处理核心在于“区分阶段、明确约定”:离婚时通过协议或判决固定共同财产分割结果,离婚后通过书面协议厘清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归属,必要时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