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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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5-12-11 01: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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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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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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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并无“单位挪用公款罪”这一罪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且仅限国家工作人员,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客体要件(公共财产所有权与财经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符合法定情形)。

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是唯一适格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该范围具体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若单位实施类似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挪用资金罪,主体为公司、企业人员),但需根据具体主体身份判断。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挪用目的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挪用公款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仍积极实施该行为。需特别注意,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与贪污罪的关键区别。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可能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例如,挪用后携带公款潜逃、故意销毁账目等,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转化为贪污罪。

客体要件:双重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又破坏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具体表现为对公款占有、使用、收益权的侵犯(不包括处分权,若具有处分意图则可能构成贪污);另一方面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尤其是公款使用的审批、监管制度。这里的“公款”不仅指国有款项,还包括国有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款项(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以公共财产论)。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行为+归个人使用+法定情形

客观方面需同时满足以下要素:
1. 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如单位负责人调配资金、财务人员经手账目等。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形:(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3. 符合法定情形之一
进行非法活动:如用于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数额标准为3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如用于投资、炒股等,数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即用于个人消费等非非法、非营利活动,数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且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需注意,上述数额标准根据《解释》调整,具体案件需结合最新司法解释认定。实践中,若挪用行为未达到上述标准或不具备法定情形,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或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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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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