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内容无效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处分无权处分的财产,以及内容不明确或违背公序良俗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因限制婚姻自由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又如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若子女实际需要或抚养方经济困难,该约定可能因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经查实,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无效。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例如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一方,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主张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或协议处分集体财产(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未经集体组织同意)、国家财产(如擅自处分国有资产),相关内容因侵犯集体或国家利益而无效。
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内容无效。离婚协议需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签订,若一方以欺诈(如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胁迫(如以暴力、威胁手段逼迫对方签字)方式使另一方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相关内容视为无效。需注意,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将丧失权利。
处分无权处分的财产的内容无效。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处分需以处分人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前提。例如,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给对方”,因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处分,若所有权人未追认,该处分条款无效;或协议处分家庭共有财产(如夫妻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相关分割内容因侵犯共有人权益而无效。
内容不明确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无效。协议内容需具体明确,若条款模糊不清导致无法履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但未列明具体财产范围,或“子女探望权由双方协商”但未明确时间、方式,此类条款因缺乏可操作性可能无法产生约束力。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无效,如约定“离婚后子女不得认祖归宗”“一方再婚需支付违约金”等,因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内容自始无效。
综上,离婚协议的效力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签订协议时,双方应确保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基于真实意愿,且财产处分范围清晰明确。若对协议内容效力存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条款效力,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