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全部无效,其效力需结合合同性质及法律规定判断。具体而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自始无效;此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也会归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主体订立合同的效力需结合法律条款具体分析,其中无效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首先,因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而绝对无效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无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相应认知能力,只要合同内容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买卖毒品、枪支等违禁品)或违背公序良俗(如订立代孕合同、赌博债务协议等),合同自订立时即无效,且不因法定代理人追认而生效。例如,15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他人订立购买伪造身份证的合同,因内容违反《刑法》及《居民身份证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直接无效,无需考虑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
其次,因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而无效的合同。《民法典》第145条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这意味着,若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纯获利益”或“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范畴,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此类合同的无效需以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为前提,未经追认前并非当然无效。例如,10周岁的未成年人擅自与商家订立价值5万元的奢侈品手表买卖合同,由于该交易金额远超其日常认知及消费能力,且不属于纯获利益(如接受赠与),若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该买卖合同即归于无效。
需特别注意“纯获利益”和“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判断标准。“纯获利益”通常指仅获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义务,如接受无附加条件的赠与、继承遗产等;“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则需结合行为人的年龄、智力水平及生活经验综合判断,例如12周岁的学生购买文具、零食等小额日常消费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无需追认。而超出此范围的合同,如未成年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投资协议,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订立大额借款合同等,均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否则无效。
综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无效情形可概括为两类:一是内容本身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二是超出其认知能力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而无效。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准确判断,避免混淆“效力待定”与“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