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诈骗的定刑需结合累计诈骗数额、犯罪情节(如诈骗对象、是否累犯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累计计算诈骗数额为基础,根据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确定基准刑,并结合多次作案、诈骗特定群体等情节从重处罚。
一、多次诈骗的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多次诈骗的,应当累计计算诈骗数额,除非单次诈骗未达立案标准且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累计后仍未达“数额较大”标准(实践中需结合地方立案标准具体判断)。
例如,某地诈骗“数额较大”起点为5000元,行为人3次分别诈骗3000元、2000元、1000元,累计6000元,即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需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基础量刑档次划分
多次诈骗的量刑需以累计数额为核心,对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三档刑期:
1. 数额较大(3000元-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3万元-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注意,各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具体数额标准(如北京、上海等地“数额较大”起点为5000元),但累计计算规则全国统一。
三、多次作案的从重处罚情节
多次诈骗本身属于反映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司法实践中会作为从重处罚因素。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严惩处:
1.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2.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3.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
4.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5.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若多次诈骗同时符合上述情形(如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从重幅度会进一步加大。此外,累犯需从重处罚:若行为人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诈骗犯罪,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部分诈骗行为未遂的处理:若多次诈骗中存在既遂与未遂,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达到不同量刑档次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档次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例如,累计既遂数额5万元(“数额巨大”)、未遂数额10万元(“数额巨大”),则以既遂5万元定罪,未遂10万元作为从重情节。
2. 已受行政处罚的诈骗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得再作为犯罪处理。但若多次诈骗中部分行为已受行政处罚,其余未受处罚的行为累计后达到立案标准,仍可定罪(已处罚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3. 是否数罪并罚:若多次诈骗中存在不同性质的犯罪(如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需分别定罪后数罪并罚;若均为普通诈骗,仅作为一罪累计数额量刑。
综上,多次诈骗的定刑需以“累计数额+情节考量”为核心,既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也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是否多次作案、是否累犯)、行为危害性(如诈骗对象、后果)综合判断,确保罚当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