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期间工资发放的核心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该条款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一条款是确定工伤期间工资标准的根本法律支撑,需重点关注。
停工留薪期的定义与范围是理解工资发放标准的前提。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其时长需根据工伤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确定,通常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根据当地工伤管理部门的规定确认。在此期间,劳动者虽然未实际提供劳动,但基于工伤的特殊性,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其收入水平不降低。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具体内涵是工资标准的核心。这里的“原工资”通常指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前的正常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例如,若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每月固定奖金和绩效工资,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此平均水平支付,而非仅发放基本工资。不过,部分地区可能对“原工资”的计算有细化规定,比如有的地方明确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加班费除外)计算,具体需结合当地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停工留薪期的时长限制需严格遵守。根据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这意味着最长停工留薪期通常为24个月,超过此期限的,劳动者若仍需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资发放可能转为病假工资或生活费,具体标准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地方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主体与责任明确由用人单位承担。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等不同,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按月支付,且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若用人单位未按标准发放,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差额,并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实践中,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伤认定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证明、工资条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则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避免因工资发放问题引发劳动纠纷,同时这也是用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