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后伤残鉴定需在治疗终结后,准备相关材料,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交申请并参与鉴定,最终获取鉴定报告,若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
伤残鉴定是确定骨折对身体功能影响程度的法定程序,其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医学规范,以确保结果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以下从关键步骤展开说明:
治疗终结是伤残鉴定的前提条件。骨折后的伤残鉴定需在临床医学认定的治疗终结后进行,即骨折部位的临床症状、体征稳定,经治疗后不再需要特殊处理,且功能恢复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状态。例如,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骨折愈合良好且无明显功能障碍加重风险时,方可启动鉴定程序。过早鉴定可能因伤情未稳定导致结果不准确,过晚则可能影响后续赔偿或权益主张时效。
准备完整的鉴定材料是基础。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含受伤时间、受伤原因、治疗经过、手术记录等)、诊断证明(明确骨折部位、类型、愈合情况等)、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MRI片等,需完整反映骨折及治疗过程)、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若为工伤,还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若涉及交通事故,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关联材料。材料不完整可能导致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或延长鉴定周期。
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是核心。根据骨折原因不同,鉴定机构的选择存在差异:工伤导致的骨折,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人身损害(如交通事故、侵权伤害)导致的骨折,需选择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需注意,鉴定机构需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例如部分机构仅擅长法医临床鉴定,需确认其具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资质。可通过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官网查询鉴定机构名录,避免选择无资质机构导致鉴定报告无效。
规范提交鉴定申请并配合鉴定过程。申请方式包括自行委托、单位委托(如用人单位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或司法机关委托(如法院在诉讼中委托)。申请人需填写《伤残鉴定申请书》,说明鉴定目的、受伤经过等,并提交前述材料。鉴定机构受理后,会通知申请人到现场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骨折部位的活动度、肌力、感觉功能等,同时结合影像学资料评估伤残等级。申请人需如实反映伤情,配合鉴定人员检查,不得隐瞒或夸大症状,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依据法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鉴定机构会根据骨折类型、治疗后遗留的功能障碍程度,依据相应标准进行评定:工伤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人身损害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例如,四肢长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工伤可能评定为九级伤残;若骨折导致关节活动度丧失达一定比例(如膝关节活动度丧失25%以上),人身损害可能评定为十级或更高等级。评定过程需结合医学检查结果与标准条款,确保量化指标与条款描述一致。
获取报告后关注异议处理机制。鉴定机构一般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等。申请人若对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补充鉴定,或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需提供异议理由及证据,如认为鉴定依据不足、检查遗漏等)。重新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可作为后续赔偿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的重要证据。
综上,骨折后伤残鉴定需严格遵循“治疗终结—材料准备—机构选择—申请受理—检查评定—报告获取”的流程,每个环节均需符合法律和医学规范,以保障鉴定结果的有效性,为权益主张提供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