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未成年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若情节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若恐吓行为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严重精神损害、自杀等后果,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预备)、故意杀人罪(预备)等关联罪名。
在法律层面,恐吓未成年的行为性质需结合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判定,核心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一、刑事犯罪层面:以寻衅滋事罪为核心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包含“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其中,“恐吓他人”指向通过语言、文字、肢体动作等方式,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恐吓,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恐吓行为的抵御能力较弱,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对“情节恶劣”的标准从严认定。
“情节恶劣”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1)多次恐吓未成年人,或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恐吓;(2)恐吓手段恶劣,如通过暴力威胁、携带凶器恐吓、利用网络散布恐吓信息等;(3)恐吓行为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创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以上精神损害,或出现厌学、自残、自杀未遂等严重后果;(4)在校园、未成年人住所等特定场所实施恐吓,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
例如,若行为人多次在校园周边拦截未成年学生,以“不给钱就打你”“放学别走”等语言威胁,导致学生长期失眠、成绩大幅下滑,经心理评估构成中度以上精神障碍,即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
二、行政违法层面:未达刑事标准的治安处罚
若恐吓行为情节轻微,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如首次实施单一恐吓行为、未造成未成年人实际精神损害或生活影响,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理。该条款明确,“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恐吓行为即便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会因保护对象特殊性,倾向于适用“情节较重”的处罚标准,即优先采取拘留措施,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三、关联罪名与后果延伸
若恐吓行为伴随明确的暴力威胁,且行为人已为实施暴力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如购买刀具、跟踪未成年人行踪),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预备)或故意杀人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对于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但结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司法机关通常会从严把握“免除处罚”的适用。
此外,若恐吓行为导致未成年人因恐惧引发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行为人需对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未成年人因长期恐吓患上重度抑郁症并自杀身亡,司法机关可能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果关系,在寻衅滋事罪基础上从重处罚,或根据具体情节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
我国法律明确将未成年人列为特殊保护对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恐吓行为,司法机关会重点考量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量刑幅度均倾向于从严,以实现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