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非底薪。这一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处的“月工资”即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底薪”。
平均工资的定义与计算范围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这意味着,平均工资不仅包含基本工资,还涵盖了绩效奖金、年终奖、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常规性收入,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公积金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应得工资为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前的金额)。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底薪”作为计算基数,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或刻意规避责任。底薪通常仅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部分,可能远低于劳动者实际月收入(如包含提成、奖金的情形)。若按底薪计算,将直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明确以“平均工资”为基数,更能反映劳动者的真实收入水平。
特殊情形下的计算规则需特别注意:
1.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例如,工作9个月的,按9个月工资总额除以9计算。
2.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此外,需区分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的计算差异。代通知金(即“N+1”中的“1”)一般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但若该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月工资(如存在请假、绩效异常等情况),可参照劳动者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劳动者在遭遇辞退时,应注意保留工资流水、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材料,以便在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基数产生争议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以底薪或其他低于法定标准的基数计算赔偿金,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