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金迟迟未退还,当事人可依次向原办案机关、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投诉,必要时通过信访或行政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
取保候审金(即保证金)的退还需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实践中,若保证金迟迟未退,需先明确退还的法定前提与流程,再针对性采取投诉措施。
退还的法定条件与流程是投诉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通常不超过12个月)或案件已办结(如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生效),且当事人未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管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未及时到案等),保证金应全额退还。正常流程为:当事人或其家属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审核确认无违规情形后,出具《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当事人凭该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领取。若办案机关未主动退还,当事人需主动启动维权程序。
不退的常见原因需先排查。部分情况下,保证金未退还可能存在正当理由,如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案件尚未办结(需继续侦查)、办案机关内部流程延误等。当事人需先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未退还的具体原因,若确系无正当理由拖延,再进行投诉。
向原办案机关投诉是首要步骤。当事人可携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原办案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根据案件阶段确定)提交书面投诉,说明保证金未退还的事实、依据(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及诉求。办案机关通常会在收到投诉后进行核查,若确认符合退还条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还手续。
向上级机关投诉是重要监督途径。若原办案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回应或拒绝退还,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例如,对县级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向市级公安局或省级公安厅投诉;对检察院或法院的决定不服,可向其上级检察院或法院投诉。上级机关负有监督下级机关依法履职的职责,经审查发现下级机关存在违法拖延的,会责令其限期改正。
向人民检察院投诉利用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六条,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的合法性具有监督职责。当事人可向同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交投诉材料,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若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违法情形,会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退还保证金。
信访或行政诉讼作为补充救济方式。当事人还可通过信访途径,向当地信访局或党委政法部门反映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若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办案机关(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因其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限期退还保证金。
注意事项包括保留证据与时效。投诉过程中,当事人需保留好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通知书、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记录(如短信、邮件、书面回执)、投诉材料副本等证据,以备核查。同时,需注意维权时效,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法定救济期限。
综上,取保候审金迟迟不退时,当事人可通过“原办案机关→上级机关→检察院→信访/诉讼”的路径逐步维权,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投诉与监督渠道,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