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以双方约定为优先,无约定时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出资比例或贡献大小分割,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老年人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在财产分割规则上也有显著差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而同居关系并非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因此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财产分割需遵循“约定优先、个人财产为主、共同财产按贡献分割”的原则。
首先,约定优先是处理同居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若老年人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间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使用及分割方式,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分割时应优先按照协议执行。实践中,建议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例如对各自婚前财产(如房产、存款)、同居期间的收入(如工资、养老金)、共同购置财产(如房产、车辆)的归属作出详细约定,必要时可进行公证或由见证人见证,以降低后续纠纷风险。
其次,个人财产归属原则是基础规则。同居关系中,双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同居事实转化为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同居前一方已拥有的财产(如婚前房产、存款、有价证券)、同居期间一方因个人劳动所得(如工资、奖金)、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均属于个人财产,同居关系终止时仍归原所有人。例如,某老年人同居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同居期间该房产的租金收入或增值部分,若无特殊约定,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再次,共同财产需按贡献大小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如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家具等),若未约定归属,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需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贡献大小(如一方负责首付、另一方承担月供,或一方提供劳务支持)确定分割份额。若无法证明具体出资比例,实践中可能视为双方共同共有,按均等比例分割,但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例如,双方共同购买房产,一方出资70%、另一方出资30%,无约定时原则上按7:3比例分割;若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能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具体份额需结合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综合判断。
此外,需注意特殊情况的处理。例如,同居期间一方因疾病、生活困难等原因接受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或一方为维持同居生活付出较多劳务(如照顾对方生活、操持家务),在同居关系终止时,付出较多的一方能否要求补偿?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能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经济状况、贡献程度等酌情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同居期间的债务问题需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如一方为个人消费所负债务)由个人承担;共同债务(如为共同生活、共同购置财产所负债务)则需双方共同承担。
为避免纠纷,建议老年人同居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分割方式及债务承担等问题,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若已产生财产争议,应注意收集出资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财产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