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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和持有毒品罪区别

2025-12-09 09: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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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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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的核心区别体现在犯罪客观行为、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标准四个方面。前者是以交易获利为目的的毒品流通行为,后者是对毒品的实际控制状态;贩卖毒品罪无数量门槛且量刑更重,持有毒品罪需达到法定数量标准且量刑相对较轻。

从法律定义来看,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均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但其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实践中需结合行为性质与主观目的严格区分。

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行为是“贩卖”,即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售、交换、代购牟利、以毒品抵偿债务等交易行为。例如,将毒品出售给他人获取金钱,或通过毒品与其他财物交换,均属于贩卖。而持有毒品罪的客观行为是“非法持有”,即行为人对毒品处于实际控制、支配的状态,如随身携带、存放于住所或交通工具中,且无证据证明该毒品用于贩卖、运输、制造等其他毒品犯罪。需注意,若持有行为与贩卖目的关联(如为贩卖而储存毒品),则可能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预备或实行行为,而非独立的持有毒品罪。

主观目的存在本质差异。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且必须具有交易获利的目的。这种目的是区分贩卖与其他行为的关键,即使未实际获利(如低价出售),只要以交易为目的,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仅需“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不要求获利目的,可能是为个人吸食、储存或其他非交易目的。例如,吸毒人员持有一定数量毒品供自己吸食,若未达到法定数量标准,不构成犯罪;若达到标准,则构成持有毒品罪。但需特别说明:若有证据证明持有行为是为贩卖做准备(如查获大量毒品且有交易记录),则直接以贩卖毒品罪定罪,不再单独评价持有行为。

社会危害性与入罪标准不同。贩卖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使毒品流入社会,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源头性”毒品犯罪,因此刑法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追究刑事责任”,无入罪数量门槛。而持有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若持有数量较小(如未达到法定标准),通常视为行政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只有持有毒品达到法定数量标准(如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才构成犯罪。

量刑标准差异显著。根据《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罪的量刑分为多个档次:贩卖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贩卖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持有毒品罪的量刑依据《刑法》第348条,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在相同毒品数量下,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远重于持有毒品罪。

实践中,两罪可能存在竞合关系。例如,行为人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必然持有毒品,此时持有行为被贩卖行为吸收,仅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若无法查清毒品来源及用途,但查获数量达到持有毒品罪标准的,只能以持有毒品罪定罪;若后续查明持有是为贩卖,则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贩卖毒品罪。

贩卖和持有毒品罪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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