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明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像加班记录、辞退通知等;以及其他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例如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材料至关重要,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基础。劳动合同是最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文件,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也能作为有力证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还有考勤记录,都有助于确认劳动关系。
证明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同样不可或缺。如果是关于加班工资的争议,加班记录就非常关键,比如打卡记录、加班申请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若涉及辞退纠纷,用人单位出具的辞退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等,能证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
其他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也可能在仲裁中起到重要作用。例如,涉及工伤赔偿的案件,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等都是必要的证据。再如,关于培训费用的争议,培训协议、培训费用发票等能为仲裁提供依据。
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伪造的;关联性则要求证据与争议事项有直接的联系。同时,要尽可能收集多个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加自己在劳动仲裁中的胜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