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发起人股份转让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考虑。一方面,发起人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承担着公司设立的风险和责任,对公司的经营方向、发展战略等有着重大影响。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股份,可以防止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短期内就抛售股份,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强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感和稳定性,促使其在公司成立初期全力以赴地推动公司的发展。
而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是一个重要的资本运作和发展阶段,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在上市后短期内就大量转让,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冲击,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原始股东利用上市之机迅速套现,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正常秩序。
这些关于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是维护公司、股东以及证券市场整体利益的重要举措,保证了公司的平稳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