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随之无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丙为乙的借款向甲提供保证,这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则是从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即债权人对保证人没有对等的给付义务。比如,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无需向保证人作出相应的对待给付。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在保证关系中,债权人享有保证利益无需向保证人支付相应的对价。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提供保证是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等关系,而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保证合同只需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无需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