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在设立依据、适用主体、监护协议等方面存在区别。法定监护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意定监护则由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确定。
两者的设立依据不同。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等。而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适用主体有差异。法定监护适用于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些主体由于年龄或者精神状态等原因,无法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需要法定监护人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和进行民事行为。意定监护主要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在意识清醒、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时候,提前为自己可能出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做好监护安排。
监护协议方面。法定监护不存在监护协议,其监护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自动产生的。而意定监护需要通过书面协议来确定,协议中要明确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从监护顺序来看,法定监护有严格的顺序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或者不具备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才有监护资格。意定监护则不存在这种顺序限制,完全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监护人。
综上所述,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以保障不同人群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