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买的房子归属需要分情况判断,一般来说,若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通常归登记方,但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律实践中,婚前首付购买的房子归属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
情形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会判给男方,但男方需要对女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进行补偿。
情形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可以视为支付首付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情形三:双方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相对复杂,如果能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资,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目的,可能会根据出资情况等因素,按照按份共有或者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归属和分割方式。
婚前首付买的房子归属问题较为复杂,要综合考虑首付支付情况、房产登记情况、婚后还贷情况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