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犯罪对象范围、行为方式和侵犯的客体。主观目的上,挪用资金是暂时使用,而职务侵占是非法占有;犯罪对象范围上,挪用资金主要针对资金,职务侵占包含资金和其他财物;行为方式上,挪用是未经允许暂时使用,职务侵占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侵犯客体上,挪用资金侵犯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侵犯财物的所有权。
主观目的不同是二者的关键区别之一。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只是暂时挪用本单位资金,打算日后归还,并非永久占有。例如,公司员工为了短期周转资金炒股,将公司资金挪出使用,计划在获利后归还,这体现了其暂时使用资金的主观意图。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是想将财物据为己有,不打算归还。比如,公司管理人员通过虚报费用等方式,将公司资金套出后用于个人挥霍,就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犯罪对象范围有差异。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货币形态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资金,还包括本单位的其他财物,如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例如,企业员工将公司的生产设备私自变卖获利,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行为方式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通常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资金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然后使用。而职务侵占罪则是行为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比如,财务人员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公司的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这属于骗取型的职务侵占行为。
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使单位对财物失去了实际控制和支配权。这种客体的差异也反映了两种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危害相对更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