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诈骗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后两者不依赖职务便利。犯罪对象上,职务侵占罪针对本单位财物,盗窃罪、诈骗罪对象无此限制。
从犯罪主体来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也包括私营企业等。这些人员利用其在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实施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这两种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职务。
在犯罪手段方面,职务侵占罪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种职务便利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财务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仓库管理员利用对仓库货物的管理权限,将货物据为己有等。而盗窃罪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他人财物。例如,潜入他人家中偷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扒窃等。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处分自己的财物。比如,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的投资款。
关于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些财物是单位所有或者由单位管理、使用的。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则更为广泛,没有特定的范围限制,可以是个人的财物,也可以是单位的财物,只要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都可能成为犯罪对象。例如,盗窃他人的手机、诈骗他人的珠宝等,这些财物并不一定与犯罪人的工作单位有任何关联。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准确区分这些罪名,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