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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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职务侵占罪行为有哪些类型

2025-11-27 23: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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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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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职务侵占罪行为主要有侵吞型、骗取型、窃取型等类型。

在法律领域,代理人职务侵占罪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其行为类型具有多样性。

侵吞型职务侵占: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代理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代理人负责保管公司的现金,却私自将部分现金据为己有,拒不归还。或者代理人将公司委托其销售产品后所得的货款截留,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用途,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侵吞型职务侵占。

骗取型职务侵占:代理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比如,代理人伪造业务合同,虚报业务费用,骗取公司的资金。或者以虚假的采购项目为由,骗取公司支付款项,然后将款项占为己有。这种行为利用了公司的信任和管理漏洞,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

窃取型职务侵占: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例如,公司仓库的代理人,利用自己掌管仓库钥匙的便利,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将仓库内的货物偷运出去,占为己有。

其他类型:除了上述常见类型外,还可能存在一些其他形式的职务侵占行为。比如,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抵押、转让,从中获取利益。或者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将本单位的利益输送给自己或他人,造成单位财产损失。这些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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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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