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行为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一类犯罪都有其独特的侵犯客体和行为特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这明确了它所属的犯罪类别。
从侵犯客体来看,该罪主要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所应获得的合法收入,是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实际上是非法占有了本应属于劳动者的财产,使劳动者无法正常支配和使用自己应得的收入,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
从行为特征方面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背诚信和法律义务,对他人财产进行非法侵占的行为,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一般特征相契合。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类为侵犯财产类犯罪,有助于准确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和保障,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劳动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