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一般情况下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定作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关系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通常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有自主控制和防范的能力。例如,在一个家具定制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雇佣的工人在制作家具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受伤,这种情况下通常由承揽人负责该工人的赔偿事宜。
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定作过失,是指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任务本身存在不合理或危险的因素。比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进行作业。指示过失是指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过程中给出了错误的指示。例如,定作人错误地指示承揽人采用某种危险的操作方法。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没有对承揽人的资质、能力等进行合理审查,选择了不具备相应能力或资质的承揽人。比如,定作人将一项需要专业资质的电气安装工作交给了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结果该个人雇佣的工人在作业中受伤,定作人就可能因选任过失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判断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谁负责赔偿时,要综合考虑定作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