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合同通常无效。定金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随之无效。
在法律关系中,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则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定金合同就属于这种主从合同关系。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它的成立和生效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基础的。
当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意味着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都不存在了。由于定金合同是为了保障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既然主合同都无效了,定金合同所担保的对象也就不存在了,那么定金合同自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基础,所以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房屋买卖场景中,定金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会无效。
不过,虽然定金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交付定金的一方不能主张返还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收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如果因合同无效造成一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