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举证规则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赔偿请求人需对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被告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举证困难的情况,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的举证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来说,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
1、赔偿请求人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具体而言,要证明行政行为存在、该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例如,在因违法行政处罚导致财产损失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行政行为存在,提供财产损失的清单、购买凭证等证明损害事实,同时说明行政处罚与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
2、被告举证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被告行政机关也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的行政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扣押并销毁了原告的物品,导致原告无法提供物品的详细价值等证据,此时被告需要对物品的情况等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果赔偿请求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行政赔偿中,原告的举证要点十分关键,关乎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明
原告虽然不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主要责任,但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可能性。例如,提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的相关证据,如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未遵循法定步骤等。
2、损害事实的证明
这是原告举证的重点。原告要详细证明损害的程度、范围和价值。对于人身损害,要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伤残鉴定报告等;对于财产损害,要提供财产的购置凭证、维修发票等。同时,要说明损害是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或之后发生的。
3、因果关系的证明
原告需要证明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通过时间顺序、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证明。比如,在因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导致屋内物品损坏的案件中,说明拆除行为直接导致了物品的损坏,两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有其特定规定。
1、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
被告需要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提供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2、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举证
如果被告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被告认为损害是由原告自身过错导致的,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行为以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因行政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的举证
当被告的行政行为致使原告无法举证时,被告要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前文提到的违法扣押并销毁物品的情况,被告要证明物品的价值、数量等情况。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的举证规则涉及赔偿请求人、被告行政机关以及法院等多方面。不同主体在举证方面有不同的责任和要点。在实际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还可能涉及到证据的收集、质证等诸多问题。如果您在行政赔偿举证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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