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人逮捕流程包括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执行三个主要阶段。
在故意伤人案件中,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会启动相关程序。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有关故意伤人的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比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况时,就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院会进行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能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检察院审查的时间有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就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会立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且,公安机关还需要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