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以不交物业费为由不给充水电费,业主可先与物业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也可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从法律层面来看,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用水、供电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供水、供电的权利主体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物业并非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因业主未交物业费而采取停水停电、不给充水电费等措施。
当遇到物业以不交物业费就不给充水电费的情况时,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第一步,与物业进行沟通协商。业主可以找到物业负责人,以平和的态度说明物业没有权利以这种方式催缴物业费,表明愿意就物业费的问题进行协商,如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若物业服务确实存在问题,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改进服务,并在服务改进后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对物业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同时,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若上述途径都无法有效解决问题,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物业不给充水电费的通知、与物业沟通的记录、物业服务存在问题的照片或视频等。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不给充水电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