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的债务并非绝对不能抵消,一般情况下不能抵消主要是因为其具有特定人身属性、难以用货币衡量价值以及不具有可替代性等特性,但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也可以进行抵消。
在债务抵消的规则中,有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种情形。从法定抵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提供劳务的债务通常不符合法定抵消的条件。
提供劳务的债务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劳务往往是基于特定人的技能、经验、知识等个人特质而产生的。例如,一位知名画家为他人提供绘画劳务,这种劳务是依赖于画家个人独特的绘画风格和技艺,无法由其他人替代完成。如果允许用其他债务来抵消这种提供劳务的债务,就破坏了劳务本身的特定人身属性,无法实现债权人原本期望获得特定人提供劳务的目的。
劳务的价值难以用货币进行准确衡量。不同人提供相同类型的劳务,其质量和价值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同样是装修劳务,经验丰富的装修工人和新手装修工人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同,他们劳务的价值也不同。这就使得在法定抵消要求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这一条件上,提供劳务的债务很难满足,因为难以精确判断其与其他债务在价值上是否相当。
不过,在约定抵消的情形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用提供劳务的债务去抵消其他债务,那么这种抵消是被允许的。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了双方的自由意愿。所以说,提供劳务的债务并非绝对不能抵消,只是在法定抵消方面存在诸多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