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议和股东会议在召开情形、召集和主持程序、审议事项等方面存在区别。股东会议通常有定期召开的机制,而临时股东会议是在特定情形下临时召集的。
二者的召开情形不同。股东会议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通常一年召开一次或者多次,是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的常规决策机制。而临时股东会议是在出现特定法定情形时才会召开,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集和主持程序有差异。对于股东会议中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进行。而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议事项也有所不同。股东会议的定期会议通常会对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是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的全面审视。而临时股东会议主要针对特定的紧急事项或者突发情况进行讨论和决策,比如公司出现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紧急决策、公司面临重大诉讼等情况。
从会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来看,股东会议的定期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运营起着关键作用。临时股东会议则更侧重于应对突发情况,保障公司能够及时做出决策,避免因特殊情况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