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阴阳合同的效力规定为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无效,阴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有效,若违反相关规定则无效。
在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对外的一份合同是为了逃避监管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称为“阳合同”;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称为“阴合同”。
对于阳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阳合同往往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骗取贷款等目的而签订,并非双方真实的交易意思,所以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在房产交易中,为了少缴纳税款,买卖双方签订的用于备案登记的合同价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这份合同就是阳合同,其效力是被法律否定的。
而阴合同的效力判定则较为复杂。如果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阴合同是有效的。比如,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的合同,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阴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如涉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那么阴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市场秩序,还可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能会因为合同效力问题产生争议,并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因此,在房产交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