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违约赔偿方式主要有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和依据法定方式赔偿两种。若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计算方法,依约定执行;无约定则根据法定规则,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一方违约时,赔偿问题至关重要。
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中通常会对违约情形及赔偿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合同约定若一方未按时交付货物,需按照货物总价值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当违约行为发生时,违约方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算方法向守约方支付赔偿。例如,甲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若延迟交货,每日需按货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若甲延迟交货10天,货款为10万元,那么甲就应向乙支付1000元(100000×0.001×10)的违约金。
依据法定方式赔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赔偿方式,就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因对方违约导致错过的商业机会所损失的利润。不过,赔偿的范围有一定限制,即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水果买卖合同,乙违约未按时交付水果,导致甲无法按时供应给超市,损失了预期的销售利润。但如果甲要求乙赔偿一笔非常巨大且远远超出正常预期的利润损失,法院可能不会全部支持,而是会根据市场行情、以往交易情况等因素来判断乙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该损失。
在一些情况下,守约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守约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违约赔偿需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