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主要在承担责任的条件、抗辩权、担保力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承担责任的条件来看,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不具有补充性,只要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拥有更大的选择权。
在保证人的抗辩权方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以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从担保力度来讲,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保障更强。因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经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能更快地实现债权。而一般保证由于存在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和程序相对复杂,担保力度相对较弱。
在保证合同的设立上,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时的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